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砌体结构加固基本规定

砌体结构加固基本规定


1基本规定

1.1砌体结构加固前,应进行结构检测鉴定,确定是否需要加固.

1.2结构鉴定包括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,前者主要依据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-1999和《工业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50144-2008,重点在结构的安全性和 正常使用性;后者依据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CB 50023-2009, 重点在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及整体

1.3砌体结构的加固范围,可按整栋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确 定,也可按指定的结构、构件或连接确定,但均应考虑该结构 的整体性,并应综合考虑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的要求。

1.4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,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,采取有效措施> 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在,形成整体共同工作,并应考虑对来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、构件和 地基基础造成的不利影响.

1.5对高温、高湿,低温.冻残.化学腐蚀.振动、温度应 力.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影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,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,并按设计规定的颅序进行治理和加固.

1. 6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:

1.6.1 一情况下,不宜小于30年;到期后,若重新进行的可 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,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

1.6.2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、构件,尚应 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。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,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.

1.6.3对于有抗震要求的建筑,还应符合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-2009的相关规定.

1.7本图集加固构造措施尚应符合《砌休结构设计规范》 GB 50003-2011和《砌休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GB 50702-2011的 相关规定.有抗震设防要求时,还应符合《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》GB 5 0 0 1 1 - 2 0 1 0和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 JCJ 116-2009的相关规定。

1.8新旧混凝土界面处理应符合《混凝上结构加固设计规范》 GB 50367-2013的相关规定.砖砌体墙面清理应符合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JGJ 116-2009的相关规定.

1.9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,不得改变加固后砌体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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